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1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辛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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