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乙○○
午○○戊○○丁○巳○○壬○○辰○○丑○○甲○○辛○○庚○○丙○○癸○○己○○卯○○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係以訴訟標的之權利法律關係或義務本於同一事實及法律之原因,係屬共同共訴訟,原告個人起訴權義、利益各別,彼此間並無相關,不因個人合法與否影響他人,故訴訟標的金額亦屬各別計之,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每人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各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每人分別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