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 陳彩雲
宋紹順 宋祺詠 宋祺詮 宋棋銘 宋偌瑜 陳麗琴 洪寬寬 洪啓賓 王莘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毓麟 原告 張延壽
張燏燦 張謙銘 張謙諒 陳榮傑 陳榮陞 陳榮浩 陳柏任 闕永全 陳永誠 闕瑋佑 陳明祥 陳明志 陳秋萍 陳母盛 陳俊哲 闕伶倫 陳憲明 陳憲治 陳美雲 陳美媛 陳俊良 陳彥宇 (即 陳俊宏 之承受訴訟人) 鄭宏菊 (即陳俊宏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誠 林引如 陳兩全 沈陳秀華 陳進雄 上三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告 周佳如 即白匏湖生態農場
米邦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林易陞 律師被告 連秋福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