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22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施瑪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鄒振邦
鄒之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執行債務人鄒振邦、鄒之瑞之薪資債權,目前債務人鄒振邦、鄒之瑞勞保投保單位分別為工會、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鄒之瑞對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