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 邱山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慶和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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