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之白色圓形錠劑貳粒(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嘉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之白色圓形錠劑2粒,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嘉成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為警在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294巷高速公路橋下查扣白色圓形錠劑2粒(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84號),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2686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另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復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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