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告 宋榮銓 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
告鑫豐瓦斯行即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