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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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夏存力 被告 黃冠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10 號(112.02.0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15 號裁定(112.11.2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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