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原告委託被告設置保全系統,並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廿六日與被告簽訂保全契約,為期三年,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此有保全服務契約書可稽。詎於九十年十月廿九日上午八時發現原告委託被告保全之倉庫牆壁竟遭竊賊鑿了個大洞,將其內儲物部分竊取,荒謬的是被告設計之保全系統竟完全未曾發出任何警訊,原告已於翌日(同年月三十日)正式向龍潭派出所報案,初步估算達四百零四萬零四百五十六元。被告對其所設計安裝之保全亦坦承確有缺失,唯對此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之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被告卻一再藉保全契約第十二條第一款定搪塞。
(二)按兩造所訂之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就標的物若發生竊盜事件,如因乙方(即被告)所裝設器材失靈或保全人員失誤,以致甲方(原告)標的物財物被外賊竊走,就該被竊事由可歸責於乙方(被告)者,乙方(被告)願依甲方(原告)被竊損失程度作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如下:1乙方(被告)之補償,以甲方(原告)所受直接實際有形被竊走之財物損失為準(附帶損失和有價證券補償範圍)概以金錢表示不自歸還原物,又一般客戶每一事故補償最高金額按本契約所載不含稅金及專線月租金之每月服務費(以全年十二個月之每月平均數)之三百倍計算,但其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肆佰萬元為限。又同條第二項,上項補償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由甲方(原告)以書面向乙方(被告)提出,除附客戶損失申報單(包括被竊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售價及總值金額等)外,並須當地警察機關證明文件,甲方(原告)如逾期未提出,或不提供上述文件,則視同放棄求償權。就該二項約定是否有效,此觀諸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及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之立法神不難明瞭。蓋原告同意被告為其作保全服,其目的即為防止標的物內之財物遭竊而損失,如不幸遭竊亦得獲取全額賠償,惟若依前開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以被告所定之補償金額及申報期限否則喪失權利,則顯難達到原告所簽保全服務契約之目的,故如認此項合意為有效,不足以保護消費者即原告之權利。
(三)次按該系爭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皆以補償為用詞,而非以賠償為語句,顯係規避民法中所定損害賠償之原則,蓋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本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條款所訂補償額度,揆諸前開說明已為無效,再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作有利消費者之解釋,自應依損害賠償之目的,以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償為最高原則,使原告獲得全額賠償,否則被告將本保全服務契約內容所載標的投保竊盜除則被告獲得全額理賠,卻無須賠償原告全額,反而又將損失轉嫁於原告,似此,被告如何會作好保全服務(標的物被竊,被告反而受利)。
(四)再按系爭保全服務契約規定事故於發生七日內須提供文件,否則喪失求償權利,此規定更顯違背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精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十二條),蓋被告係以此覬覦免費,顯違誠信,更有失公平,蓋原告須報警處理,又須統計損失,顯非數日所能統計(原告從事食品百貨倉儲業,須各廠商配合清點)見原告於期限內報警處理,並概略統計數額,卻未為被告所接受顯見必須經被告核備堪以認定,是被告以依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㈡、㈢項約定喪失請求權,委無足採。
(五)末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元月十七日台(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一0六號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所載內容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與本事件系爭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內容比較,本系爭保全服務契約違反平等互惠、誠信及公平原則顯然(如內政部訂頒之定型化契約第十一條規定:乙方依前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者,以甲方因被盜所受之財物損失為原則,並以金錢賠償為限,系爭保全契約第十一條卻附加:一般客戶、每一事故,補償最高額按本契約所載不含稅金及專線月租金之每月服務費(以全年十二月之每月平均數)之三百倍計算,但其總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四百元為限。又如內政部所訂頒之定型化契約影本第十一條規定:甲方應於損害事故發生(發現)時起oo小時內報警處理,並於oo日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察機關受理案件證明文件及附戶損失清單(記載損失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及總額等)。系爭保全契約強制限縮時間外並附加若逾期未提出或不提供上述文件則視同放棄求償權。)是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之情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之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額不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其他顯有不利消費者之情形,是系爭保全服務契約顯然違反互惠平等原則。
(六)兩造保全契約書(中興(TS)字第N00000000號)第二條約定,甲方(原告)委託保全服務之標的物為:營業所,因原告為倉儲物流業,該倉儲即為原告之營業所,被告亦知情,則於該保全標的物範圍內遭竊之物,被告自應負責賠償。
(七)按兩造間之契約為定型化契約,無庸置疑,自應受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蓋兩造所訂保全契約之原意即在保全原告營業所(倉儲)內一切之貨品,若依被告所言定型化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縱有過失亦無須賠償,則此部分之財產顯未受保全,此非契約當事人之本意,再者保全契約書第二條已訂有保全標的即保全之範圍,經保全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本件保全契約之主要契約目的因條款限制,已無法達成。揆諸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契約條款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為無效,故本件保全契約保全服務之標的(營業所)於此範圍內發生竊案損失,被告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被告自不得以原告還違反保全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而免除其依約應負之責任。
(八)縱退步言之,原告所請求為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與兩造所訂契約中之補償並不相同(註: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依法律規定,補償係依據契約約定),是被告原告無須依約補償,不代表被告無須負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之請求不受賠償上限之限制。
(九)被告為一專業保全業者,卻一再犯相同錯誤(除被告自認不夠專業)即明知業主需要實地現場勘查,再針對原告之需求做保全設計,卻仍遭竊賊於被告保全之標的(營業所)牆壁鑿洞,將內儲物竊取,而被告設計之保全系統卻未發出任何警訊,被告亦無巡查發現,則被告設計保全之疏失顯然。按民法第二百廿七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即請求賠償損害,是本件被告設計疏失顯然。
(十)綜上所述,被告設計之保全系統於原告遭竊時未發出任何警訊,嗣被告又原告遭竊後加於警報裝置,顯然保全系統之設計上有錯誤及瑕疵,原告於防護時間內遭竊被告自應賠償原告之損失,又保全服務契約所訂之補償金額及限縮喪失請求權期限顯違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十二條之規定而為,則原告以被盜所受之財物損失為請求賠償金額,洵屬有據。為此,依據契約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四百零四萬零四百五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一)兩造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為期三年,每月服務費台幣五千元。原告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發現保全服務標的物門牌台南縣永康王行路四二六巷二十二號倉庫牆壁遭竊賊鑿洞入內竊取部分物品,損失初步估算為四百零四萬四百五十六元,並主張被告設計安裝之保全系統有疏失,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云云。
(二)惟被告否認原告上開主張。依據兩造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在「乙方(即被告)防護時間(即甲方(原告)將本系統設計時間)以內,標的物若發生竊盜事件,如因乙方所裝器材失靈或保全人員失誤,致甲方標的物內財物失竊,就該被竊事由可歸責於乙方者,願依照甲方被竊損失程度作適當之補償。」...且補償最高額為直接實際有形被竊走財物以金錢表示,並以每月服務費之三百倍且不逾肆佰萬元為最高額度。如本件服務費每月五千元,即為一百五十萬元為最高額。因之,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補償)時,應依上開損害賠償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被告保全系統正常,器材無失靈,人員無失誤,原告空言竊損及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自有未洽。
(三)又兩造契約第十一條第㈡㈢項約定,請求賠償有一定之程序及證明文件,始足資認定損失金額,違反程序約定,將喪失求償權,縱有損失亦同,惟告自聲稱被侵入之日起,迄今未能提供損失證明,起訴時亦僅提出「盤點差異明細表」(對帳年月:十月),已違兩造約定,亦不足以證明其損失實在及其確實金額。
(四)本件被告設計安裝之保全器材無失靈,保全人員亦無處置失當,無債務不履行責任。本件保全標的物下方約二公尺半磚造水泥牆,磚牆上方為鐵皮,被告在標的物外面磚牆上方裝設紅外線保全器材(實務上小偷均自鐵皮破壞入侵,下方磚牆不裝設保全器材),並在標的物內部建議設計裝置紅外線感知器阻隔,但為原告以擺放物品、貨車,無配合而作罷,另在最終出入口設計體溫感知器。本件極例外地疑自艱難部分,在磚牆上打洞(寬五十公分,高三十公分)入侵,適內部無紅外線感知器防衛,始有讓入侵者搬運物品之機會。被告設計安裝保全器材已盡告知義務,對此極例外入侵情形,及被告不予配合所致損失,似不應由被告負責。本件入侵事件發生後,原告始配合被告在標的物內部裝置四組紅外線感知器,則原告執此反控被告設裝保全系統有疏失,當非的論。
(五)原告指摘兩造所訂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而無效,顯有誤會,茲分述如左:
1按「保全」與「保險」不同,系統保全以保全材監控標的物,如有異常立
即派員處理(詳如保全服務契約第三條)目的在減輕損害,不在於固若金湯,達到百分之百之防衛,需要客戶密切配合(如保全服務契約第十條),「保險」則無任何監控、防衛措施,純屬風險分攤之規畫(請詳保險法第一條),保險業發展百年以上,參加者眾,費率低,而保全客戶有限,保全業者除提供保全器材外,尚須人員監控,有狀況亦須派員處理,設備費用、人力成本均高,從事保全業更必須具備經營風險控管之要求,因之,如確有疏失而須負責時,不以全部賠償為目的,而以補償觀念及最高賠償額限制代之,即以本件保全契約第十一條㈠⒈最高補償額一百五十萬元限制,每月五千元服務費假設利潤為一成,則每月五百元利潤一年六千元,要二百五十年才有一百五十萬元(尚未計入扣除中間利息),試問一百五十萬元之補(賠)償額限制,何得謂顯失公平。即以內政部警政署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在第十二條二亦有最高賠償限額規定,足見最高補(賠)償額限制無顯失公平之疑慮。原告如認保全補償不足,即應自行投保竊盜損失險,不應有保全等同於保險之念,已如前述。
2另關於兩造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一條㈡約定原告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以
書面提出補償要求,並附損失清單、失竊報案警察機關證明文件、提供進出帳冊庫存資料及有效單據為依據,亦無不妥,蓋七日限制在防止造假,契約已明文合意配合,原告自須隨時備有庫存資料及單據(如發票、收據)供核對損失,否則自負其責。原告事故發生時無提供上開資料並仍陸續出貨根本無從清點損失數額,直至起訴亦僅提出所謂「盤點差異明細表」(對帳年月:十月),自難憑信其損失數額。契約約定之庫存資料及均為原告平日所掌控者,其遲延未提出,已失誠信,豈可反而指摘約定不合法、無效。
(六)原告在本件入侵事件前均拒不配合在保全標的物內(即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倉庫)裝設紅外線感知器,導致鑿壁入內無從感知,發報異常訊號,原告縱有財物損失,亦非可歸責於被告,此參其他客戶保全所設計圖示即明,則被告所裝器材即無失靈,保全員亦無失誤,自無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責任之餘地(請詳保全契約第十一條本文約定)。
(七)原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呈報」狀及所附證明單及證人之證詞(證人 林明德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南區通路經理,其證詞關未盤點部分之陳述除外),均不實在。誠如林明德所證述者,原告客戶只不過配合原告而提出證明單,根本未確實盤點清查差異數額。原告原為自營商,不知何時變更為代送商,已違契約本質,增加被告保全風險,被告依約(保全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另詳後述),自可不必負補(賠)償責任。原告之客戶純就出貨量計收貨款付代送佣金予原告,根本不在乎原告失竊多少物品,原告在事發時,不能提出證明,臨訟要求其客戶配合證明損失數額,自不可採。相信原告庫存本就是一筆糊塗帳,此次藉機清算舊欠短少,意欲推卸責任予被告承據,應不可採。
(八)兩造保全服務契約第十三條明白約定:「被竊損失之補償,不包含間接無形之損失或甲方(即原告)以外之財物(如甲方員工私有或客戶寄存者等).
.」因之,如非原告公司本身之財物失竊,根本就不能請求被告補償其損失。依據原告主張而提出之資料(尤其原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呈報狀所證明單)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其客戶代表作證,均證述原告主張遺失之財物均為彼等客戶寄存,委託原告代送,財物所有權均屬於其客戶,並非原告,則依據前關兩造保全服契約第十三條約定,原告無權向被告請求補償其損失甚明。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曾簽訂保全契約,為期三年,詎在兩造保全契約防護期間內之九十年自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原告發現伊委託被告保全之倉庫竟遭竊賊侵入,而被告迄今尚未理賠,業據原告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案紀錄單各一紙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調取原告遭竊全案卷宗,有該分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永警刑字第0九一00二三二00號函及附件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為倉儲物流業,其倉庫所失竊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均為其他廠商寄放委請原告代為出售,貨物所有權屬寄售廠商所有,惟若發生失竊之情事,原告仍應對該廠商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亦據證人 羅焜裕 、 劉勁初 、 劉旺嘉 、林明德及 黃建銘 證稱在卷(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不完全給付屬債務不履行,債務人對於不完全給付,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所致者為限,始負責任,則原告所能請損害賠償者,均以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為要件。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1、本件原告因竊賊侵入倉庫所發生之損失,是否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亦即是否因被告裝設器材失靈或保全人員失誤所致﹖2、若該被竊事由係因可歸責被告者,則原告是否受有如附表所示,共四百零四萬四百五十六元之損失﹖上開兩造約定「一般客戶每一事故補償最高金額按本契約所載不含稅金及專線月租金之每月服務費(以全年十二個月之每月平均數)之三百倍計算,但其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肆佰萬元為限」。又「上項補償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由甲方(原告)以書面向乙方(被告)提出,除附客戶損失申報單(包括被竊財物名稱、數量、進價、售價及總值金額等)外,並須當地警察機關證明文件,甲方(原告)如逾期未提出,或不提供上述文件,則視同放棄求償」,則本件服務費每月為五千元,亦即賠償金額以一百五十萬元為最高額及逾期限申報損失即喪失理賠之權利等二項約定,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中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而無效﹖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為不完全給付,無非以依兩造保全服務契約第三條約定,被告對於保全標的物須提保專線安全系爭所需之器材設備,並負責設計安裝完成,惟本件原告倉庫失竊時,被告之保全系統,未有任何反應,且被告於原告遭竊後始加裝警報裝置,顯見被告保全系統設計上有瑕疪,並提出遭竊前之防盜設計圖及遭竊後被告補強之設計圖影本一份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證人即被告公司之保全人員 羅明文 證稱:「...本件保全契約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訂約時,雖不是我辦理的,但因為我們公司於簽約後都會到客戶那裡作安全檢查二、三次,我去檢查時發現裡面有堆高機及其他貴重物品,所以去的時候就口頭建議客戶建議應於內部加裝紅外線,但客戶都沒有裝,所以我就回來寫了報告向公司建議,而公司也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通知原告,而原告表示東西要移動且沒有足夠的空間,所以他們無法配合,也才沒有加裝紅外線。」、「...我有告訴原告,如果不加裝紅外線的話,安全性會有顧慮,很容易被竊賊侵入。」及「(本件防盜設施,如果不加裝紅外線,能否達到防竊的效果?)沒有辦法。」(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證人即被告公司之課長 陳志明 亦證稱:「當時原告公司現場凌亂,我們才設計保全系統,包括紅外線安全系統,而當時原告公司是同意的,但因我們是設計於倉庫內部的走道,原告不願意配合,所以才沒有配置。」(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原告雖否認伊公司走道上有任意擺置物品及未配合被告紅外線裝設之情事,並提出擺設整齊之現場照片十二張為證,惟該十二張照片並未書明日期,是否在失竊之前所拍攝,則無法證明。自不能因此遽行認定原告主張伊曾同意配合裝設紅外線保全系統,惟被告公司並未來做之情事為真,並因而推翻上開二證人羅明文及陳志明之證言,況被告公司曾於失竊前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開具標的物安全狀況建議通知書予被告,書明「為維護推高機,避免失竊,請配合本公司建議事項,倉庫內加裝紅線,阻隔防護」,有該建議通知書一紙可稽,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所負責設計、提供並安裝完成之安全系統,未達到保全契約所定保全服務暨防盜之目的」,是以被告對於本件原告失竊案件,並無可歸責之事由,應可認定。被告抗辯本件失竊之損失,渠毋庸負責任云云,應可採信。
五、被告既無可歸責之事由,即無庸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另主張兩造保全契約書中有關賠償金額上限、請求理賠時間之限制及被告理賠之標的物不包括間接無形之損失或原告以外之財物(如原告員工私有或客戶所寄放者等)等三項約定,係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為無效一節,即與判決結果無涉,毋庸論述。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保全契約之履行既無可歸責之事由,原告本於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四百零四萬四百五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T40;~F0;附表
㈠┌─────┬───────────┬────┬───┬─────┐│廠商│品名│庫存數量│盤點│損失金額│├─────┼───────────┼────┼───┼─────┤│好來化工股│黑人超氟190g│2575│57│105,756││份有限公司│││││├─────┼───────────┼────┼───┼─────┤│好來化工股│黑人白綠雙星200g│2147│1344│37,981.9││份有限公司│││││├─────┼───────────┼────┼───┼─────┤│好來化工股│高露潔清香牙膏230g│2806│609│112,047││份有限公司│││││├─────┼───────────┼────┼───┼─────┤│好來化工股│高露潔固齡山222g薄荷│1447│263│33,152││份有限公司│││││└─────┴───────────┴────┴───┴─────┘損失共計288,937元┌─────┬───────────┬────┬───┬─────┐│廠商│品名│庫存數量│盤點│損失金額│├─────┼───────────┼────┼───┼─────┤│佳格食品股│即食大燕麥片800g│252│168│9105.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蘋果麥粉450g│180│72│10,260││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成長(雞蛋魚)400g│132│120│1,36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三合一麥片原味│160│10│1,36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三合一麥片杏仁│211│151│3352.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三合一麥片玉米28g│93│63│1679.1││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鈣維他命900g│373│0│68554.1││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鈣維他命1800g│312│294│6422.5││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脫脂高鈣奶粉750g│474│6│87,28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脫脂高鈣三益菌750g│290│0│56,579││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脫脂(三益菌)1250g│234│210│8884.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鐵1250g│81│66│463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鐵鈣奶粉750g│390│6│71,61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鐵(珍珠)750g│97│72│5,445││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高鐵(三益菌)1500g│390│360│11,373││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葵花油2L│644│570│10,50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日安芥花油2L│283│74│19735.87││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芥花油加拿大3L│96│90│852.1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橄欖葵花油1.6L│36│12│2919.2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玉米油3L│54│18│6367.8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玉米油2.6L│30│18│1816.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橄欖油2公升│258│234│8551.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得意葡萄油750│180│108│13.03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新葵花油2L│90│42│7,440││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曼陀珠(3條)│591│565│949││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幸福養生素900G│180│84│28,17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養生(金牌)一般450G│204│84│28,17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養生(銀牌)DHA450G│132│72│9,060││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三寶燕麥片1000G│156│108│5939.5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成長(DHA)900G│73│0│20,87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成長奶粉(DHA)1800G│156│144│5,544││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成長(三益菌)900G│39│0│11245.2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成長(三益菌)1800G│454│444│5111.3││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活靈芝│37│33│714.9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學子人蔘│36│6│5361.9││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養氣人蔘│42│30│2144.76││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日安三合一麥片25包│96│72│2007.84││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日安澳洲細麥片│192│144│157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小朋友奶粉825G│102│84│514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三益菌)│││││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小學生奶粉825G│84│0│24334.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小學生奶粉1650G│114│0│52,668││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全家低脂825G│108│0│21535.2││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全家低脂1650G│130│94│14414.4││份有限公司│││││└─────┴───────────┴────┴───┴─────┘損失共計678,089元┌────────┬───────────┬────┬───┬─────┐│廠商│品名│庫存數量│盤點│損失金額│├────────┼───────────┼────┼───┼─────┤│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恩美力較大900g│63│35│10,976││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恩美力較大450g│410│338│11,952││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小安素奶水250ml│316│0│82,160││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小安素400g香草│1505│728│0000000.2││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健兒小安業900g│701│299│151,956││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新生代心美力400g│312│0│52,416││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新生代心美力900g│120│0│47,040││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兒童奶粉1kg香草│702│9│222799.5││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兒童奶粉1kg巧克力│270│65│65907.5││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兒童奶粉1.2kg│51│0│18691.5││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兒童奶粉1.8kg巧克力│120│84│19101.24││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新生動兒恩美力1kg│888│365│205,016││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新生動兒恩美力450g│2476│223│405,540││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小安素400g巧克力│888│129│117341.4││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亞培股份有限│亞安東克整配方1kg│85│1│49,476││公司台灣分公司│││││└────────┴───────────┴────┴───┴─────┘損失共計1,580,497元┌──────┬───────────┬────┬───┬─────┐│廠商│品名│庫存數量│盤點│損失金額│├──────┼───────────┼────┼───┼─────┤│傑太日煙國際│七星香煙(淡)│3280│280│111,000││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峰香煙│7510│10│420,000││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七星香煙│24750│310│904,280││股份有限公司│││││└──────┴───────────┴────┴───┴─────┘損失共計1,435,280元┌────────┬───────────┬────┬───┬─────┐│廠商│品名│庫存數量│盤點│損失金額│├────────┼───────────┼────┼───┼─────┤│香港商英和亞太有│英天工蒂克牙粉140g│1785│60│35,88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英和亞太有│英蒂克護牙潔齒劑140g│577│1│21772.8││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損失共計57,1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