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複代理人⑴ 黃俊達 律師
⑵ 劉志卿 律師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書狀,請於該期日三日前提出並以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張世展~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