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