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叁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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