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