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苗鋒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