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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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維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10,602元與聲請金額新臺幣5,538,984元不一致,應陳報正確金額。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