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金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雲 代理人 郭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長立營造股│第一商業│108年8月│543,000元│LA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義│30日│││││ 陳冠伶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