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匯元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貞元 訴訟代理人 林燕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匯元工程行│合作金庫│108年7月│33,075元│AQ0000000│││林貞元│商業銀行│5日││││││北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