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9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表人 黃孜茂 (經理)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