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俊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1.30│102.01.30│101.06.2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877號│偵字第877號│緩毒偵字第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34│102年度訴字第1034│102年度訴字第144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6.28│102.06.28│102.08.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8│102年度上訴字第138│102年度訴字第1446││判││2號│2號│號││決├────┼─────────┼─────────┼─────────┤││判決確定│102.08.30│102.09.12│102.09.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之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執│1.臺中地檢102年執│1.臺中地檢102年執│││更字第4125號。│更字第4125號。│更字第4125號。│││2.編號1至4曾定應執│2.編號1至4曾定應執│2.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行有期徒刑2年3月│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6.19│102.01.26至102.01.│102.01.30││││30││├──────┼─────────┼─────────┼─────────┤│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撤│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50號│字第3319號│字第33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46│103年度上訴字第123│103年度上訴字第12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8.30│103.04.17│103.04.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46│103年度上訴字第123│103年度上訴字第12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2.09.17│103.05.02│103.05.0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之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02年執│1.臺中地檢103年執│1.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第4125號。│更字第7260號。│更字第7260號。│││2.編號1至4曾定應執│2.編號5、6曾定應執│2.編號5、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行有期徒刑5年4月│行有期徒刑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