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典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典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典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6案件嗣均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訴字第2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
2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上開3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上開(一)、
(二)所示之刑經接續執行,於96年6月4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11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