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四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莊清江
劉惠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