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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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瓊美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81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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