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464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吳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及約定條款各1份為證,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
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
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登報費150元,
共計1,26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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