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謝國琛
被   告 中華流體動力協會
法定代理人  紀德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陳報被告中華流體動力協會現任
理事長即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及175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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