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桃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張鼎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1月13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本院
審理,茲裁定如下:
主文
張鼎元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鼎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2年11月1日17時40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內。
㈢行為:以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摩擦後之
方式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
送人所有之承裝強力膠而供吸食之用塑膠袋照片1張在卷可
憑,堪認為真。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乃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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