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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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77號上訴人己○○
丙○○辛○○被上訴人甲○○○
乙○○庚○○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一千一百二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上訴人己○○雖提起抗告,惟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三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一千元、第二審裁判費十六萬六千五百元,被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一百三十五元(超出上開數額部分係被上訴人關於分割現金請求部分之裁判費,該分割現金請求已經被上訴人撤回),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五千七百零二元,其餘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上訴人向本法院補繳十一萬零七百九十八元、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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