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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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丙○○、乙○○、丁○○因97年訴字第21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