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77號被上訴人甲○○○
乙○○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八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向本院補繳七萬三千八百六十五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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