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陳柏傑
被   告  劉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鎮區○○○路○○號20樓之1,
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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