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9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怡婷
被 告 朱字鍺 (原名 朱武鍾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二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