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甫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賴隴清
陽順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更正被告年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