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建中選任辯護人陳素鶯律師
李志澄律師 林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99年選訴字第5號),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許建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建中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范坤棠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