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所載之「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所載之「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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