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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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行認罪協商程序,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10月29日15時5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