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秀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廖秀滿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廖秀滿最新戶籍謄本一件(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廖秀滿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號」,惟本院依原告陳報地址寄送訴訟文書予被告廖秀滿,卻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又原告起訴時亦未記載被告廖秀滿之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無法確定被告廖秀滿是否確有其人,則被告廖秀滿之前開年籍資料既屬不明,即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並提出被告廖秀滿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