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大世紀鐵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0號聲請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六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