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鈞院以八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登載更生日報在案,今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將前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聲請人未聲請除權判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始重行登報,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聲請除權判決,按公示催告聲請人,自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時起,已逾三個月後,不得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聲請人遲誤此期間者,公示催告程序,即行終結。本件聲請於前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五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三年七月二日│柒萬陸仟零玖拾貳│0000000│9236│││公司│行││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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