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和積電通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