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即 周勝雄 之繼承人)、丙○○(即周勝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及丙○○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法庭96年度繼字第97號准予備查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