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1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