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