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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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