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麗汝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