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揆諸前引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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