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3號先位原告(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備位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
呂兆峰 (即銘泰工業社)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於何時收受98年8月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書(三)狀及其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明瞭追加原告丙○○請求被告加給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究係自何時起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