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