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林怡薇 被告 陳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九十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公共危險等最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年,現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繫屬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確認無誤。茲因上開犯罪嫌疑,乃為本件損害賠償判斷之前提事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參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同意以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之認定結果作為本案認定侵權行為責任之依據,且亦同意在上開刑事案件終局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7頁),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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