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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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債權人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鈞營造有限公司、 謝宜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三、釋明債務人謝宜秀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