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天財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叁仟零柒拾柒元,其中之本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按鈞院八十七年度執庚字第二一一七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奉悉,原告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經拍賣分配終結,原告對被告尚有不足受償金額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債權金額迄未受償。查該債權係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邀另一被告甲○○任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經拍賣不足額部份,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未受償之部分,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房地已被原告拍賣了,不夠的部分會慢慢還。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庚字第二一一七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奉悉,原告之債權金額為三百萬元,經拍賣分配終結,原告對被告尚有不足受償金額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債權金額迄未受償。查該債權係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邀另一被告甲○○任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經拍賣不足額部份,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未受償之部分,被告等應負連帶給付清償之責等情。被告則稱房地已被原告拍賣了,不夠的部分會慢慢還等語。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各一份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是認,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八十六萬七千零七十七元,其中之本金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七百四十四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世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