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及盜版光碟片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2、3項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光碟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05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光碟3片均係盜版光碟,且被告以扣案之主機1台連接網際網路至「YAHOO拍賣網站」,刊登拍賣上開盜版光碟之廣告等情,有鑑識報告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23日訊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2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05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盜版光碟3片、電腦主機1台,均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