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至2月間因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7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2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
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